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告年23号),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缴费工作,确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医保费,现将有关缴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模式
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二、缴费期限
每月1至25日为缴费期,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缴费业务。
三、缴费方式
医保部门每月1日至15日进行缴费核定。缴费人可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费:银行批扣、网络和现场方式。
(一)银行批扣方式
缴费人应于每月15日前在签约银行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费款,签约银行当月16日至20日进行批量扣款;由于账户金额不足等原因导致未扣款成功的缴费人,可于当月21日至25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方式进行缴费。签约银行只批扣医保部门当月核定应缴金额,对非当月核定应缴金额可通过网络或者现场方式进行缴费。
原通过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及秦皇岛银行批扣的缴费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可继续延用原方式进行批扣缴费。
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选择网络或者现场方式缴费,待银行系统签约功能完善后也可选择银行批扣方式缴费。
(二)网络方式
缴费人可以登录河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