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为推进司法行*(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工作,切实落实《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法律服务)案例库方案》要求,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做好案例报送工作,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4篇案例,其中杨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凌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祁某某遭受家暴提供法律援助案3篇案例通过司法部审核成功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法律服务)案例库。
近日,司法部通过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正式向社会发布司法行*(法律服务)案例库。福建省首批上报案例15篇成功入库12篇,我市是上报案例中入库采用率较高的地市之一。
壹
援助
年4月28日,杨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国道96KM+M处,被被告人欧某某驾驶的被告莆田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BY中型普通客车撞致重伤住院治疗。后经事故责任认定,欧某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因伤情特别严重,杨某某于年8月24日向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年9月3日,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原告伤残程度属一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事故责任人被告欧某某和莆田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费及因事故发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某于年8月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杨某某一家四口住在远离陆地的海岛南日岛上,育有两名孩子在学,杨某某为家庭生计离家在涵江区打工,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因伤情严重,杨某某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而且伤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其配偶全天陪同看护,整个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陷入极度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此案后,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傅静晶律师作为杨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傅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杨某某及其家属的陈述,并多次与肇事车辆所在的莆田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沟通协调先期垫付杨某某住院医疗费,但莆田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肇事车辆已投保为由,推诿要求直接向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并拒绝先期垫付杨某某住院医疗费。
傅律师在对案情和处理过程进行详细梳理后,认为此案为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在征得杨某某同意后,决定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在公司莆田市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一同诉诸法院,要求先予赔付已花费的医疗费,并于同年9月拟定民事起诉状到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立案。
因杨某某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傅律师又积极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案件诉讼过程中,傅律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到经办法官办公室沟通等方式,向经办法官陈述杨某某伤情严重治疗克不容缓,请求经办法官组医院了解杨某某病情及治疗情况,促成三被告与杨某某在病房内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三被告先行共同承担受援人杨某某先期医疗费共计.40元,暂时缓解了杨某某的医疗救治之难。
杨某某经一年多的治疗后,伤病情仍没有明显好转,还需不时住院复查治疗。经杨某某第二次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年4月20日,傅律师代理杨某某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求三被告人支付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内相关项目(上列项目均暂计至年1月29日止)共计.13元;并保留对杨某某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另行起诉的权利。由于此次诉求金额巨大,事关杨某某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治疗恢复和基本生活所需,故傅律师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拟写了《申请支持起诉书》,请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对该案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