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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3 2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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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成为了提高生活品质的一项选择,但在旅游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近日,沧州中院审结一起因旅游合同履行纠纷引起的案件,让相关人员对不可抗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案件概况

某玻璃制品公司为公司员工福利,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并就此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旅游线路、往返时间、住宿问题等作出了具体约定,并约定往返乘坐飞机。旅游公司按事先约定时间在安排大巴车接送旅客去石家庄正定机场,但因为当日夜间有大雾天气,沧州至石家庄段高速全程关闭,致延误未赶上飞机,经协商改换乘坐火车到达桂林,旅游公司所购火车票系自北京至桂林火车票,共计支付.5元。因此实际到达桂林的时间比预期晚到达一天。旅游公司因延误旅客行程支付当天用餐费元。因旅游行程延误一天致使旅游行程压缩,导致旅游合同中安排部分景点取消,每人合款25元,共计元。其他旅游景点按照原定日期履行后,旅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客乘飞机返沧。之后玻璃制品公司与旅游公司协商退还未发生的机票及未前往的旅游景点等费用,但旅游公司以大雾天气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还。玻璃制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经沧州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旅游公司确虽按原定时间安排车辆接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旅行人员,但因大雾天气高速公路关闭致使延误乘坐飞机而改乘火车,延误飞机并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方过错,航空公司不退票亦属正当,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从事旅游的单位应当对天气的变化和影响旅程情况考虑周全,当日大雾天气只导致高速公路关闭,旅游公司仍可变通行程乘坐飞机,如改乘火车前往石家庄,或把出行时间提前均可避免延迟到达,故旅游公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过错,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判决旅游公司退还未发生的飞机票及景点费用。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不可抗力是否成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项免责条款,也可以是履行合同不能的合法抗辩理由。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可以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造成变动既有事实的效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及《合同法》第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就本案而言,雨、雪、雾等天气现象,在当代自然科学发展程度情况下,社会公众一般能够通过查询天气预报获知大体情形,并为下一步行动提前作出安排或选择预案。换言之,下雨,下雾,并非不可预见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旅游公司作为以经营旅游业务为主业的法人,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中,对旅客或旅行团的旅行安排包括出行时间和方式及面对各种天气或突发状况的各种应急预案,应该是其工作的一部分。面对可能的雨雾天气,上诉人应该提前做好预案并核算成本,及时便捷安全的安排被上诉人员工旅游出行,而不应以天气有雾系不可抗力为由不退还相应未发生费用。故旅游公司所称本案由于下雾造成的飞机票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民三庭张兆阳刘凤明

原标题:《以案释法

旅游服务合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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